經教育部體育署於111年12月26日臺教體署競(三)字第1110048339號函備查,

修訂運動防護員「繼續教育訓練之認可範圍」及「繼續教育時數審查準則」內容如下:

1.第三類運動防護相關發表:

(1)第二項-經同儕審查之國內學術刊物之期刊論文:一篇至多認證十小時運動防護員繼續教育時數。

  • TSSCI與其他中文期刊論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認證時數為十小時。

(2)第三項-經同儕審查之國外學術刊物之期刊論文:一篇至多認證二十小時運動防護員繼續教育時數。

  • SCI、SCIE、SSCI、EI等級期刊論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認證時數為二十小時。

2.第四類運動防護相關課程講師:新增擔任運動防護實習臨床指導人員者,申請時檢附受聘學校開立之相關證明。

3.第五類非實體課程或講習會(即線上課程):繼續教育時數由教育委員審查認定之。

 

自核備日111年12月26日開始實施,不溯及既往。

 

詳細內容請閱讀附件「繼續教育訓練之認可範圍」及「繼續教育時數審查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