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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防護員繼續教育時數審查準則
運動防護員繼續教育時數審查準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臺教體署競(三)字第1110048339號備查
第一條 |
台灣運動傷害防護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教育部體育署發布「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特訂定運動防護員繼續教育時數審查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 |
第二條 |
本會依組織章程成立教育委員會,並依本準則辦理各項檢定合格運動防護員繼續教育時數審查。 |
第三條 |
繼續教育之認可範圍如下: 一、急救 二、運動復健。 三、體能訓練。 四、運動科學。 五、運動醫學。 六、傷害預防。 |
第四條 |
繼續教育時數取得方式分為五類: 一、受委託機關或申請認可機關團體舉辦之課程活動(以下簡稱第一類)。 二、碩士學位以上(含碩士班)之相關課程(以下簡稱第二類)。 三、運動防護專業相關議題發表(以下簡稱第三類)。 四、受邀為講習會、工作坊等研習演講者、受聘於大專校院兼任運動防護專業課程教學者或擔任運動防護實習臨床指導人員者 (以下簡稱第四類)。 五、非實體課程或講習會(即線上課程)。 |
第五條 |
各類教育時數申請方式 一、第一類繼續教育課程時數審查: 1.承辦單位申請教育時數:應由國內外各大專校院、經內政部登記在案之醫學及運動學會、協會、公會及團體舉辦。依本會運動防護員繼續教育時數申請作業流程,應於舉辦日期之三十天前(逾期不予受理)檢附完整活動簡章,向本會提出繼續教育課程之審查。課程結束後,申請單位請於一個月內檢附出席簽到表、上課講義等相關電子資料傳至本會,以利本會備查。 2.個人申請繼續教育時數:附上完整活動簡章(含課程介紹、日程表、講師簡歷及報名資訊等)、研習證書或簽到表(須蓋主辦單位章戳) 。 二、第二類繼續教育課程時數審查:附上授課大綱及成績單證明,授課大綱需經過修課系所蓋章認證。 三、第三類繼續教育課程時數審查: 1. 各項繼續教育類別及需檢附資料如下: (1) 研討會主題演講:附上活動參加辦法及演講邀請函。 (2) 經同儕審查之國內學術刊物之期刊論文:附上已發表之文章影本或接受信函。 (3) 經同儕審查之國外學術刊物之期刊論文:附上已發表之文章影本或接受信函。 (4) 研討會口頭發表(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附上研討會日程主題及發表作品影本。 (5) 研討會海報發表(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附上研討會日程主題及發表作品影本。 (6) 原著書本作者:附上書本標題、出版社資料、出版品個人撰寫頁面之影本及整本張數。 (7) 外文書本譯者:附上書本標題、出版社資料、出版品個人撰寫頁面之影本及整本張數。 四、第四類繼續教育課程時數審查: 1. 受邀為講習會、工作坊等研習演講者、受聘於大專校院兼任運動防護專業課程教學者或擔任運動防護實習臨床指導人員者。 2. 若為講習或工作坊:附上日程表及承辦單位之受邀確認文件或信件。 3. 若受聘為大專校院兼任運動防護專業課程教學者:附上聘書與授課證明。 4. 若受聘為大專校院擔任運動防護實習臨床指導人員者:附上受聘學校開立之相關證明。 五、非實體課程或講習會(即線上課程)繼續教育課程時數審查:僅限網路直播課程 1. 申請方式:依據各類審查規範為主。 2. 第一類受委託機關或申請認可機關團體舉辦之課程活動等,繼續教育時數由教育委員審查認定之。 3. 第二、三及四類繼續教育時數則以原計算方式計算。 4. 若課程主題與內容以實務操作為主,恕無法以線上課程審認之。 六、各類時數認定之限制,依照教育部體育署網站公布之繼續教育訓練之認可範圍規定辦理。 七、通過本會教育委員會審查後,行文至教育部體育署進行核備。 |
第六條 |
繼續教育課程之各授課者需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具有教育部審定講師級以上資格者。 二、從事運動傷害防護工作資歷五年 (含)以上,並具有教學經驗者。 三、各相關領域學有專精,備相關文件經本會教育委員會審查通過者。 |
第七條 |
繼續教育內容時數認定: 一、第一類時數認定至少二十小時: 1. 以課程表所列實際上課總時數計算(不足1小時,以0.5小時計算)。多節課程之繼續教育,每日至少簽到、簽退各一次。 2. 因應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自民國111年09月01日起換證時須具有有效各級救護技術員證書。 3. 性平與法治課程須2小時,且授課講者資格為登錄於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 (http://www.gender.edu.tw) 之性平教育人才庫者為優先選擇。 二、第二類時數認定上限為四十小時:一學分可認證五小時運動防護員繼續教育時數。 三、第三類時數認定上限為四十小時:時數認定標準如下 1. 研討會主題演講:認證五小時運動防護員繼續教育時數。 2. 經同儕審查之國內學術刊物之期刊論文:一篇至多認證十小時運動防護員繼續教育時數。 (1)TSSCI與其他中文期刊論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認證時數為十小時。 (2)論文之第二作者:認證時數為第一作者認證時數之百分之五十。 (3)論文之第三作者及之後作者:認證時數為第一作者認證時數之百分之十。 3. 經同儕審查之國外學術刊物之期刊論文:一篇至多認證二十小時運動防護員繼續教育時數。 (1)SCI、SCIE、SSCI、EI等級論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認證時數為二十小時。 (2)論文之第二作者:認證時數為第一作者認證時數之百分之五十。 (3)論文之第三作者及之後作者:認證時數為第一作者認證時數之百分之十。 4. 研討會口頭發表(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認證五小時運動防護員繼續教育時數。 5. 研討會海報發表(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認證二小時運動防護員繼續教育時數。 6. 原著書本作者:認證運動防護員繼續教育時數二十小時,非專著採內容頁數比例原則認證時數。 7. 外文書本譯者:認證運動防護員繼續教育時數十小時,非專著採內容頁數比例原則認證時數。 四、第四類時數認定上限為二十小時:依日程表所載講授時數核實審查。 五、非實體課程或講習會(即線上課程)認定上限為二十小時。 |
第八條 |
教育委員會得依繼續教育課程內容和運動防護之相關程度審查時數。 |
第九條 |
參加繼續教育課程,須申報其實際參與時數,冒名頂替或溢報者,該次不予計分,並予以告誡。屢犯者本會不再予以認證。 |
第十條 |
主辦單位如對於繼續教育課程時數審查有異議,需於接獲本會教育委員會之審查回覆函十日內以書面申請再審查,逾期不受理。再審查之申請以一次為限。 |
第十一條 |
未經本會函覆同意認定前,主辦單位不得自行公告本會認定繼續教育課程時數,或刊登類似之廣告;未經本會同意前,不得自行公告本會為協辦單位。違反本規定者,得拒絕予以認定。 |
第十二條 |
各項繼續教育課程及研習之出席簽到表,需由參加者親筆簽名,不得以蓋章替代。 |
第十三條 |
本準則未盡事宜,得由教育委員會召開會議加以審議之。 |
第十四條 |
本準則經教育委員會通過並報請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
1.依據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認可範圍
2.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臺教體署競(三)字第1110048339號備查。
時數取得類別 |
認可時數限制 |
繼續教育性質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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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委託機關或申請認可機關團體舉辦之課程活動 |
至少二十小時 |
一、急救 二、運動復健 三、體能訓練 四、運動科學 五、運動醫學 六、傷害預防 |
1.需附上完整活動簡章(含課程介紹、日程表、講師簡歷及報名資訊等),個人申請則需再附上研習證書或簽到表(須蓋主辦單位章戳)。
2.因應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自民國 111年 09 月 01 日起換證時須具有有效各級救護技術員證書。
3.道德教育、性平教育、職場倫理、法律規範課程歸類於運動醫學。
4.自民國 111 年 09 月 01 起,換證時數內須包含性平與法治課程 2 小時,且授課講者資格為登錄於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http://www.gender.edu.tw) 之性平教育人才庫者為優先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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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碩士學位以上(含碩士班)之相關課程 |
上限為 四十小時 |
修習以下領域課程,並經成績及格,一學分可認證五小時運動防護員繼續教育時數。 一、急救 二、運動復健 三、體能訓練 四、運動科學 五、運動醫學 六、傷害預防 |
需附上授課大綱及成績單證明,授課大綱需經過修課系所蓋章認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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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運動防護相關發表 |
上限為 四十小時 |
(一)研討會主題演講:認證五小時運動防護員繼續教育時數。 |
需附上活動參加辦法及演講邀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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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同儕審查之國內學術刊物之期刊論文:一篇至多認證十小時運動防護員繼續教育時數。 |
備註: 1.TSSCI與其他中文期刊論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認證時數為十小時。 2.論文之第二作者:認證時數為第一作者認證時數之百分之五十。 3.論文之第三作者及之後作者:認證時數為第一作者認證時數之百分之十。 |
需附上已發表之文章影本或接受信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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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同儕審查之國外學術刊物之期刊論文:一篇至多認證二十小時運動防護員繼續教育時數。 |
備註: 1.SCI、SCIE、SSCI、EI等級期刊論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認證時數為二十小時。 2.論文之第二作者:認證時數為第一作者認證時數之百分之五十。 3.論文第三作者及之後作者:認證時數為第一作者認證時數之百分之十。 |
需附上已發表之文章影本或接受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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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研討會口頭發表(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認證五小時運動防護員繼續教育時數。 |
需附上研討會日程主題及發表作品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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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研討會海報發表(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認證二小時運動防護員繼續教育時數。 |
需附上研討會日程主題及發表作品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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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原著書本作者:可認證運動防護員繼續教育時數二十小時,非專著採內容頁數比例原則認證時數。 |
需附上書本標題、出版社資料、出版品個人撰寫頁面之影本及整本張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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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外文書本譯者:可認證運動防護員繼續教育時數十小時,非專著採內容頁數比例原則認證時數。 |
需附上書本標題、出版社資料、出版品個人撰寫頁面之影本及整本張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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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運動防護相關課程講師 |
上限為 二十小時 |
1. 受邀為講習會、工作坊等研習演講者、受聘於大專校院兼任運動防護專業課程教學者或擔任運動防護實習臨床指導人員者。 2. 依日程表所載講授時數核實認證。 |
若為講習或工作坊,請附上日程表及承辦單位之受邀確認文件或信件。 若受聘為大專校院兼任運動防護專業課程教學者,請附上聘書與授課證明。 若受聘擔任運動防護實習臨床指導人員者,請附上受聘學校開立之相關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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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非實體課程或講習會(即線上課程) |
上限為 二十小時 |
1. 依據各類申請方式申請。 2. 第一類受委託機關或申請認可機關團體舉辦之課程活動等,繼續教育時數由教育委員審查認定之。 3. 第二、三及四類繼續教育時數以實際上課時數計算。 |
1. 若課程主題與內容以實務操作為主,恕無法以線上課程審認之。 2.申請時,須於活動名稱後方加註(線上課程)。 3.僅限網路直播課程。 |
如何登記繼續教育時數
證照會員登錄課程時數
體育署認可之機關團體課程,請查詢審查核可之繼續教育課程行事曆或至檔案下載專區下載已通過體育署核備之繼續教育時數。
步驟一:登入網站後,在我的帳號>會員專區>證照會員認證>登記課程時數
步驟二:在認可課程處選擇您要登錄的課程(因課程眾多,可在認可課程處輸入課程名稱,若不確認課程名稱,可先至審查核可之繼續教育課程行事曆查詢),並上傳證明文件>預覽確認無誤後按下「確認送出」便會登入時數
步驟三:登記完成!
※若有誤登課程請來信告知
※ 可檢查我的帳號中課程列表是否有增加剛剛所登記的課程!
體育署認可之個人申請課程,經體育署審查核備後寄信至申請人電子信箱。
步驟一:登入網站後,在我的帳號>會員專區>證照會員認證>登記課程時數
步驟二:下拉列表>依據所申請類別>點選課程名稱或日期>上傳審查通過信件截圖或研習證書>預覽確認無誤後按下「確認送出」便會登入時數
步驟三:登記完成!
※若有誤登課程請來信告知
※ 可檢查我的帳號中課程列表是否有增加剛剛所登記的課程!
個人繼續教育時數申請
個人繼續教育時數申請
如果你要登記的課程並不在本會所通過的清單中,可以提交審核文件給學會。
(一)申請期限:請於各類課程結束後,證書到期前三個月前提出申請,逾期將不受理。
(二)申請方式:
步驟一:登入網站後,在我的帳號>會員專區>課程時數審核申請>選擇您要申請審核的課程類型申請表(共四類)
步驟二 : 填寫申請表,並依各類申請檢附所需文件(活動簡章、簽到表...等),預覽確認無誤後按下「確認送出」便會送出申請表。
步驟三 : 學會收到申請表後,會Email回覆您申請資料是否齊全,確認資料齊全後便會進入審查階段。
步驟四 : 課程通過體育署審核後,會Email通知您登入系統,在「登記課程時數」的認可課程列表中便可看見您申請的課程>上載相關證明>預覽確認無誤後按下「確認送出」便會登入時數 (註:最後通過時數依體育署審核為主)
(三)審查時間:
當月20日前所申請之案件則於當月審查,20日之後所申請之案件則會延至下個月20日審查。
例1: 5月19日申請,5月21日-5月底進行審查,6月中回覆審查結果。
例2: 5月21日申請,6月21日-6月底進行審查,7月中回覆審查結果。
機關團體課程活動時數申請
機關團體如何申請課程活動時數
(一)申請期限:請於活動日期開始前一個月提出申請,逾期將不受理 (請各機構團體提早申請作業,逾期不候)。
(二)申請方式:
步驟一:請先加入網站會員!
步驟二:登入後上方會出現>機關團體舉辦活動申請>點選進入填寫申請表>檢附所需文件>預覽確認無誤後按下「確認送出」便會送出申請表
步驟三:學會收到申請表後,會Email回覆您申請資料是否齊全,確認資料齊全後便會進入審查階段。
步驟四:課程通過體育署審核後,會Email通知您通過時數為多少並將課程放入審查核可之繼續教育課程行事曆以供查詢。
(三)審查時間:
當月20日前所申請之案件則於當月審查,20日之後所申請之案件則會延至下個月20日審查。
例1: 5月19日申請,5月21日-5月底進行審查,6月中回覆審查結果。
例2: 5月21日申請,6月21日-6月底進行審查,7月中回覆審查結果。
證書到期如何換證
證書到期如何換證
1.證書到期前一年及前半年寄email提醒。
2.證書到期前三個月寄發紙本公文及email通知換證事宜。
依照紙本公文及email內之期限繳交以下換證資料至本會
(1)運動防護員證書正本
(2)換證申請書:請至檔案下檔區下載 -運動防護員證書補(換)發申請書
申請書上方需張貼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大頭照,下方切結的立書人簽章處務必要簽名,背面張貼EMT證書正反面影本。
(3)換證費200元
-現金
-匯款/轉帳
戶名:台灣運動傷害防護學會
銀行:台灣土地銀行 林口分行
銀行代號:005-1437
帳號:143001005150
請於轉帳後回信告知日期及帳號後5碼。
(4)大頭照電子檔(請回傳至本會信箱)
(5)證書如需郵寄,請自備50元回郵之A4信封並填妥收件資料
註:須等本梯次所有換證人員資料收齊才能一起送體育署申請換證。
Q&A
Q&A
Before | After | |
<-------------------------------------- | 111年9月1日起換證時 | --------------------------------------> |
所申請或登錄的救護技術員時數仍有列入採計。 |
1.不再列入運動防護員繼續教育時數採認 2.換證時需具有有效各級救護技術員證書 |
Q1:換證時,若救護技術員證書遺失,該怎麼辦?
A1:可至衛生福利部緊急醫療管理系統查詢個人受訓紀錄並黏貼於換證申請表。
Q2:換證時,如何判定救護技術員證書有效?
A2:將會核對救護技術員證書有效期限是否在運動防護員證書期限內。
實施時間 |
授課講師資格 |
申請方式 |
備註 |
2022年9月1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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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數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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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含2小時(上限2小時) |
Q1:若運動防護員本身是性平講師,換證時數內是否需要2小時性平課程時數?
A1:當然要囉!換證時都必須含2小時性平課程時數。
實施時間 |
申請方式 |
申請時數 |
備註 |
即日起 |
請依據機關團體或各類別個人申請規定之檢附資料,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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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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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限網路直播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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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數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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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限20小時 |
Q1:若課程日期在證書起始日前,可否申請繼續教育時數?
A1:證書起始日後上的課程才可申請。(例:證書起始日為111/7/20,提出第二類時數申請,而上課日為110年度第2學期,此為111/7/20之前,因此無法申請)
Q2:若已完成換證時數需求,可否提早換證?
A2:無法提早換證,須待同梯次資料收齊送至體育署申請換證。
Q3:證書到期前三個月,若個人申請的時數尚未出來,是否會影響換證?
A3 :此部分不會影響換證。
Q4:4年內相同課程可否重複計算上課時數?
A4:相同課程僅採認乙次喔!
Q5:請問申請繼續教育時數需要繳交申請費嗎?
A5 :自2020.10月起申請繼續教育時數無須繳費 。
Q6:因換證時,須於到期前3個月滿60小時,若在到期前3個月內上的課程時數可否採計在下一次證書效期內?
A6:須於下一次證書效期開始日上的課程時數才能採計。
Q7:若時數登錄錯誤怎麼辦?
A7:請來信告知,我們會幫您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