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運動防護員繼續教育時數審查準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臺教體署競(三)字第1110048339號備查
第一條 |
台灣運動傷害防護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教育部體育署發布「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特訂定運動防護員繼續教育時數審查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 |
第二條 |
本會依組織章程成立教育委員會,並依本準則辦理各項檢定合格運動防護員繼續教育時數審查。 |
第三條 |
繼續教育之認可範圍如下: 一、急救 二、運動復健。 三、體能訓練。 四、運動科學。 五、運動醫學。 六、傷害預防。 |
第四條 |
繼續教育時數取得方式分為五類: 一、受委託機關或申請認可機關團體舉辦之課程活動(以下簡稱第一類)。 二、碩士學位以上(含碩士班)之相關課程(以下簡稱第二類)。 三、運動防護專業相關議題發表(以下簡稱第三類)。 四、受邀為講習會、工作坊等研習演講者、受聘於大專校院兼任運動防護專業課程教學者或擔任運動防護實習臨床指導人員者 (以下簡稱第四類)。 五、非實體課程或講習會(即線上課程)。 |
第五條 |
各類教育時數申請方式 一、第一類繼續教育課程時數審查: 1.承辦單位申請教育時數:應由國內外各大專校院、經內政部登記在案之醫學及運動學會、協會、公會及團體舉辦。依本會運動防護員繼續教育時數申請作業流程,應於舉辦日期之三十天前(逾期不予受理)檢附完整活動簡章,向本會提出繼續教育課程之審查。課程結束後,申請單位請於一個月內檢附出席簽到表、上課講義等相關電子資料傳至本會,以利本會備查。 2.個人申請繼續教育時數:附上完整活動簡章(含課程介紹、日程表、講師簡歷及報名資訊等)、研習證書或簽到表(須蓋主辦單位章戳) 。 二、第二類繼續教育課程時數審查:附上授課大綱及成績單證明,授課大綱需經過修課系所蓋章認證。 三、第三類繼續教育課程時數審查: 1. 各項繼續教育類別及需檢附資料如下: (1) 研討會主題演講:附上活動參加辦法及演講邀請函。 (2) 經同儕審查之國內學術刊物之期刊論文:附上已發表之文章影本或接受信函。 (3) 經同儕審查之國外學術刊物之期刊論文:附上已發表之文章影本或接受信函。 (4) 研討會口頭發表(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附上研討會日程主題及發表作品影本。 (5) 研討會海報發表(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附上研討會日程主題及發表作品影本。 (6) 原著書本作者:附上書本標題、出版社資料、出版品個人撰寫頁面之影本及整本張數。 (7) 外文書本譯者:附上書本標題、出版社資料、出版品個人撰寫頁面之影本及整本張數。 四、第四類繼續教育課程時數審查: 1. 受邀為講習會、工作坊等研習演講者、受聘於大專校院兼任運動防護專業課程教學者或擔任運動防護實習臨床指導人員者。 2. 若為講習或工作坊:附上日程表及承辦單位之受邀確認文件或信件。 3. 若受聘為大專校院兼任運動防護專業課程教學者:附上聘書與授課證明。 4. 若受聘為大專校院擔任運動防護實習臨床指導人員者:附上受聘學校開立之相關證明。 五、非實體課程或講習會(即線上課程)繼續教育課程時數審查:僅限網路直播課程 1. 申請方式:依據各類審查規範為主。 2. 第一類受委託機關或申請認可機關團體舉辦之課程活動等,繼續教育時數由教育委員審查認定之。 3. 第二、三及四類繼續教育時數則以原計算方式計算。 4. 若課程主題與內容以實務操作為主,恕無法以線上課程審認之。 六、各類時數認定之限制,依照教育部體育署網站公布之繼續教育訓練之認可範圍規定辦理。 七、通過本會教育委員會審查後,行文至教育部體育署進行核備。 |
第六條 |
繼續教育課程之各授課者需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具有教育部審定講師級以上資格者。 二、從事運動傷害防護工作資歷五年 (含)以上,並具有教學經驗者。 三、各相關領域學有專精,備相關文件經本會教育委員會審查通過者。 |
第七條 |
繼續教育內容時數認定: 一、第一類時數認定至少二十小時: 1. 以課程表所列實際上課總時數計算(不足1小時,以0.5小時計算)。多節課程之繼續教育,每日至少簽到、簽退各一次。 2. 因應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自民國111年09月01日起換證時須具有有效各級救護技術員證書。 3. 性平與法治課程須2小時,且授課講者資格為登錄於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 (http://www.gender.edu.tw) 之性平教育人才庫者為優先選擇。 二、第二類時數認定上限為四十小時:一學分可認證五小時運動防護員繼續教育時數。 三、第三類時數認定上限為四十小時:時數認定標準如下 1. 研討會主題演講:認證五小時運動防護員繼續教育時數。 2. 經同儕審查之國內學術刊物之期刊論文:一篇至多認證十小時運動防護員繼續教育時數。 (1)TSSCI與其他中文期刊論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認證時數為十小時。 (2)論文之第二作者:認證時數為第一作者認證時數之百分之五十。 (3)論文之第三作者及之後作者:認證時數為第一作者認證時數之百分之十。 3. 經同儕審查之國外學術刊物之期刊論文:一篇至多認證二十小時運動防護員繼續教育時數。 (1)SCI、SCIE、SSCI、EI等級論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認證時數為二十小時。 (2)論文之第二作者:認證時數為第一作者認證時數之百分之五十。 (3)論文之第三作者及之後作者:認證時數為第一作者認證時數之百分之十。 4. 研討會口頭發表(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認證五小時運動防護員繼續教育時數。 5. 研討會海報發表(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認證二小時運動防護員繼續教育時數。 6. 原著書本作者:認證運動防護員繼續教育時數二十小時,非專著採內容頁數比例原則認證時數。 7. 外文書本譯者:認證運動防護員繼續教育時數十小時,非專著採內容頁數比例原則認證時數。 四、第四類時數認定上限為二十小時:依日程表所載講授時數核實審查。 五、非實體課程或講習會(即線上課程)認定上限為二十小時。 |
第八條 |
教育委員會得依繼續教育課程內容和運動防護之相關程度審查時數。 |
第九條 |
參加繼續教育課程,須申報其實際參與時數,冒名頂替或溢報者,該次不予計分,並予以告誡。屢犯者本會不再予以認證。 |
第十條 |
主辦單位如對於繼續教育課程時數審查有異議,需於接獲本會教育委員會之審查回覆函十日內以書面申請再審查,逾期不受理。再審查之申請以一次為限。 |
第十一條 |
未經本會函覆同意認定前,主辦單位不得自行公告本會認定繼續教育課程時數,或刊登類似之廣告;未經本會同意前,不得自行公告本會為協辦單位。違反本規定者,得拒絕予以認定。 |
第十二條 |
各項繼續教育課程及研習之出席簽到表,需由參加者親筆簽名,不得以蓋章替代。 |
第十三條 |
本準則未盡事宜,得由教育委員會召開會議加以審議之。 |
第十四條 |
本準則經教育委員會通過並報請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
1.依據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認可範圍
2.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臺教體署競(三)字第1110048339號備查。
時數取得類別 |
認可時數限制 |
繼續教育性質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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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委託機關或申請認可機關團體舉辦之課程活動 |
至少二十小時 |
一、急救 二、運動復健 三、體能訓練 四、運動科學 五、運動醫學 六、傷害預防 |
1.需附上完整活動簡章(含課程介紹、日程表、講師簡歷及報名資訊等),個人申請則需再附上研習證書或簽到表(須蓋主辦單位章戳)。
2.因應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自民國 111年 09 月 01 日起換證時須具有有效各級救護技術員證書。
3.道德教育、性平教育、職場倫理、法律規範課程歸類於運動醫學。
4.自民國 111 年 09 月 01 起,換證時數內須包含性平與法治課程 2 小時,且授課講者資格為登錄於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http://www.gender.edu.tw) 之性平教育人才庫者為優先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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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碩士學位以上(含碩士班)之相關課程 |
上限為 四十小時 |
修習以下領域課程,並經成績及格,一學分可認證五小時運動防護員繼續教育時數。 一、急救 二、運動復健 三、體能訓練 四、運動科學 五、運動醫學 六、傷害預防 |
需附上授課大綱及成績單證明,授課大綱需經過修課系所蓋章認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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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運動防護相關發表 |
上限為 四十小時 |
(一)研討會主題演講:認證五小時運動防護員繼續教育時數。 |
需附上活動參加辦法及演講邀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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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同儕審查之國內學術刊物之期刊論文:一篇至多認證十小時運動防護員繼續教育時數。 |
備註: 1.TSSCI與其他中文期刊論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認證時數為十小時。 2.論文之第二作者:認證時數為第一作者認證時數之百分之五十。 3.論文之第三作者及之後作者:認證時數為第一作者認證時數之百分之十。 |
需附上已發表之文章影本或接受信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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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同儕審查之國外學術刊物之期刊論文:一篇至多認證二十小時運動防護員繼續教育時數。 |
備註: 1.SCI、SCIE、SSCI、EI等級期刊論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認證時數為二十小時。 2.論文之第二作者:認證時數為第一作者認證時數之百分之五十。 3.論文第三作者及之後作者:認證時數為第一作者認證時數之百分之十。 |
需附上已發表之文章影本或接受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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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研討會口頭發表(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認證五小時運動防護員繼續教育時數。 |
需附上研討會日程主題及發表作品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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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研討會海報發表(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認證二小時運動防護員繼續教育時數。 |
需附上研討會日程主題及發表作品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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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原著書本作者:可認證運動防護員繼續教育時數二十小時,非專著採內容頁數比例原則認證時數。 |
需附上書本標題、出版社資料、出版品個人撰寫頁面之影本及整本張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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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外文書本譯者:可認證運動防護員繼續教育時數十小時,非專著採內容頁數比例原則認證時數。 |
需附上書本標題、出版社資料、出版品個人撰寫頁面之影本及整本張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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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運動防護相關課程講師 |
上限為 二十小時 |
1. 受邀為講習會、工作坊等研習演講者、受聘於大專校院兼任運動防護專業課程教學者或擔任運動防護實習臨床指導人員者。 2. 依日程表所載講授時數核實認證。 |
若為講習或工作坊,請附上日程表及承辦單位之受邀確認文件或信件。 若受聘為大專校院兼任運動防護專業課程教學者,請附上聘書與授課證明。 若受聘擔任運動防護實習臨床指導人員者,請附上受聘學校開立之相關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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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非實體課程或講習會(即線上課程) |
上限為 二十小時 |
1. 依據各類申請方式申請。 2. 第一類受委託機關或申請認可機關團體舉辦之課程活動等,繼續教育時數由教育委員審查認定之。 3. 第二、三及四類繼續教育時數以實際上課時數計算。 |
1. 若課程主題與內容以實務操作為主,恕無法以線上課程審認之。 2.申請時,須於活動名稱後方加註(線上課程)。 3.僅限網路直播課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