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定考試實習時數說明

  • 需檢附資料之考生: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以後畢業者,申請檢定應檢具二百五十小時以上運動防護實習時數證明。

  • 實習單位:

政府機關(構)、學校、企業機構及團體,以上實習單位由各學校系所自行審核。

  • 實習項目

應以培養多元運動項目之實作經驗為原則,參與一項以上運動隨隊防護工作之實習。

  • 實習指導資格:

實習單位指導人員由運動防護實習授課教師或領有依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相關規定取得運動防護員證書(包括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運動傷害防護員資格證書)之運動防護員擔任。

資料來源: https://www.sa.gov.tw/PageContent?n=1604

Q1:我的畢業證書上是106年1月1日之前畢業,還需要檢附嗎?

A1:不用檢附喔!

 

Q2:我可以去哪裡實習呢?

A2:請詢問有開相關實習課程學校聯絡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