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防護員檢定考試

報考資格

報考資格

報考資格

1.應成年

2.持有依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發給之有效各級救護技術員證書(EMT)

根據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第四條 :

一、本部核准立案或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運動醫學、運動保健、運動健康相關科、系、所畢業,領有學位證書;其屬中華
  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以後畢業(包括應屆畢業,以下同)者,應經運動防護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二、本部核准立案或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學位證書,且修習運動防護員檢定規定課程,取得學分證明文件;

       其屬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以後畢業者,應經運動防護實習期滿,成績及格。(目前皆以第二項報考為主!!!!!)

三、本辦法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已擔任大專校院運動防護專業課程教師,並持有服務學校開具之證明。

四、已取得其他國家運動防護師證書。

-前項第一款所定運動醫學、運動保健、運動健康相關科、系、所,由本部公告之。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運動防護實習,其認定基準,由本部公告之。   

-第一項第二款學分證明文件,包括依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取得 之推廣教育學分證明。   

-在學學生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申請檢定,且學科測驗及術科測驗 均及格者,應於繳驗畢業證書後,始發給運動防護員證書。   

-第一項第二款所列科目名稱之認定範圍,由本部公告之。   

-申請運動防護員之檢定,於報名時檢附之修習科目名稱與第一項第二款附件一所列科目不同,且非屬本部(體育署)公告之科目名稱認定範圍者,得檢具授課大綱 、使用教材與授課教師基本資料,經本部審查通過,視同與附件一所列科目相 同。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以後畢業者,申請檢定應檢具二百五十小 時以上運動防護實習時數證明。

檢定考試規定之修習課程

檢定考試規定之修習課程

檢定規定修習之課程

學科類群

科目(學分數)

運動防護

專業科學

一、運動傷害防護學與實驗(2學分)

二、運動處方(2學分)

三、運動貼紮與實驗(2學分)

四、運動傷害防護儀器之運用(2學分)

五、運動推拿指壓學(2學分)

六、運動傷害評估學(2學分)

七、運動保健學(2學分)

八、運動防護實習(2學分)

九、運動體能訓練(2學分)

運動防護

基礎科學

一、人體解剖學與實驗(1學分)

二、人體生理學與實驗(1學分)

三、運動生理學與實驗(1學分)

四、運動營養學(1學分)

五、運動生物力學(1學分)

六、運動心理學(1學分)

七、運動保健之經營與管理(1學分)

八、健康管理(1學分)

 

#以上規定課程都須修習完畢且學分數也需大於或等於規定學分數喔!

Q1:哪些學校有開設課程呢?

A1:目前已有通過採認科系所之開課總表,請點選以下連結的附件下載              

           https://www.sa.gov.tw/PageContent?n=1605 

 

Q2:如何到這些學校修習?

A2:每個學校規定不同,請自行詢問您想修習的開課單位。

 

Q3:我本身就讀科系有開相關課程但是沒有在採認總表裡,可以採認嗎

A3:請於報考時檢附該課的課程大綱供檢定試務委員會審查,若通過審查,即可視同與規定課程相同,獲得認定。

 

Q4:我想知道我修習的課程符不符合,可以提前提出審查嗎?

A4:僅於報考時才會由檢定試務委員會審查。

檢定考試實習時數說明

檢定考試實習時數說明

檢定考試實習時數說明

  • 需檢附資料之考生: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以後畢業者,申請檢定應檢具二百五十小時以上運動防護實習時數證明。

  • 實習單位:

政府機關(構)、學校、企業機構及團體,以上實習單位由各學校系所自行審核。

  • 實習項目

應以培養多元運動項目之實作經驗為原則,參與一項以上運動隨隊防護工作之實習。

  • 實習指導資格:

實習單位指導人員由運動防護實習授課教師或領有依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相關規定取得運動防護員證書(包括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運動傷害防護員資格證書)之運動防護員擔任。

資料來源: https://www.sa.gov.tw/PageContent?n=1604

Q1:我的畢業證書上是106年1月1日之前畢業,還需要檢附嗎?

A1:不用檢附喔!

 

Q2:我可以去哪裡實習呢?

A2:請詢問有開相關實習課程學校聯絡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