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教育部體育署於111年12月26日臺教體署競(三)字第1110048339號函備查,
修訂運動防護員「繼續教育訓練之認可範圍」及「繼續教育時數審查準則」內容如下:
1.第三類運動防護相關發表:
(1)第二項-經同儕審查之國內學術刊物之期刊論文:一篇至多認證十小時運動防護員繼續教育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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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SCI與其他中文期刊論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認證時數為十小時。
(2)第三項-經同儕審查之國外學術刊物之期刊論文:一篇至多認證二十小時運動防護員繼續教育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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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I、SCIE、SSCI、EI等級期刊論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認證時數為二十小時。
2.第四類運動防護相關課程講師:新增擔任運動防護實習臨床指導人員者,申請時檢附受聘學校開立之相關證明。
3.第五類非實體課程或講習會(即線上課程):繼續教育時數由教育委員審查認定之。
自核備日111年12月26日開始實施,不溯及既往。
詳細內容請閱讀附件「繼續教育訓練之認可範圍」及「繼續教育時數審查準則」。